- 辛冲冲;王丹竹;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同时也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了赋能功效。数字经济赋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其深刻的内在逻辑,从理论上看,体现了习近平经济思想中数字赋能相关理论要求和数据要素理论的内在要求;从价值上看,遵循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内在要求;从关系上看,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效应。在数字经济赋能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将有效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得以优化,数字经济的适配性和普及性将显著提升。但同时也需正视赋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包括统筹协调性问题、群众获得感低、赋能失衡等,对此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构建“数字经济—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三维互动机制,坚持因地制宜推动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持续赋能,以此不断优化均等化质量和水平。
2026年01期 v.40;No.191 30-38+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 严佳佳;戴柳;
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是构筑经济增长的双引擎,发挥两者协同效应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题中之义。立足新结构金融学理论并结合高水平开放顶层战略部署,引入金融稳定和产业开放结构性因素,采用修正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2000—2020年中国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协同效应的时变趋势,接着运用灰色关联度模型遴选影响两者协同效应的关键因素,进一步构建SVAR模型验证上述因素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样本期内中国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耦合度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协调度则为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态势,从耦合协调角度验证了中国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日趋完善协同互动的演化进程。灰色关联度模型验证了高水平开放视域下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产业开放是发挥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协同效应的核心因素。SVAR模型进一步论证了金融稳定与产业开放也是影响经济稳定增长的战略重点。
2026年01期 v.40;No.191 39-51+170-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3K] - 王冰;庾雪;潘琰;
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研究资本市场强监管对审计机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实施主要从处罚力度和诉讼便利方面加强了资本市场监管,违规企业审计费用显著增加。机制检验表明,资本市场强监管显著提升了违规企业审计投入,增加了违规企业诉讼风险,审计机构索取了更高风险溢价,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低内部控制质量、非“四大”审计、较少分析师关注,以及所在地区社会信任环境较差的公司。研究结论对监管机构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2026年01期 v.40;No.191 52-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2K] - 向小东;林炜佳;
在动态网络SBM模型的基础上,结合交叉效率思想,构建考虑追加投入的两阶段动态网络SBM交叉效率模型,分别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区角度对我国2011—2020年十个创新周期的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进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考察期内,中国高技术产业创新系统效率偏低,技术研发阶段效率相对较高,成果转化阶段效率较低,不同省区市间的创新效率存在较大差异;从经济区看,东部和南部经济区的高技术产业在技术研发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时期效率以及创新系统时期效率均较高。大西北经济区的高技术产业在技术研发阶段时期效率和创新系统时期效率较低,排名位于八大经济区末位,但其时期效率的年均增长率却是经济区中最高;在全国范围内,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研发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存在绝对β收敛。
2026年01期 v.40;No.191 65-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0K]
- 罗维;黄辉;
法学方法论的完善是推动法学实证研究转型的内生动力。法学混合研究方法,又称法学混合分析方法或多重方法分析,因其融合定性与定量方法的优势,逐渐成为法学实证研究领域的第三种研究范式。混合研究方法所展现的方法优势、研究质效、学科适切性,证成了其适用于法学实证研究领域的必要性逻辑。尽管法学混合研究方法可能遭到“难以跨越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间的鸿沟”的方法论质疑,但可以借助哲学解释学的理论立场,即纯粹实证研究的不可能性,进行二者在哲学基础上具有兼容性与互补性的有力回应。为进一步确保混合研究方法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应用性与理论对话的有效性,应当系统、全面地构建具体可行的研究步骤和实施程序。基于混合研究方法的功能特性与组合模式,可从三种功能维度进行设计,即以多重核验式混合方法设计实现互证功能、以解释性顺序混合方法设计实现阐释功能、以探索性顺序混合方法设计实现建构功能。
2026年01期 v.40;No.191 82-93+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9K] - 陈淑婷;
尽管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取得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司法数据存在数据不真、数据不全、数据不纯等质量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及司法的公信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主要涉及案例、法条、法律文书等司法数据,这些司法数据具有专业性、敏感性、不平衡性、逻辑性,与通用数据质量评价维度产生冲突。因此,应突破现有评价标准的局限性,构建适配司法应用场景的司法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司法数据管理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司法数据经过多层级的校验与审核;建立常态化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数据质量和处理流程进行审计与评估,从而保障司法数据质量评价体系有效落地,提高司法数据质量治理水平,助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
2026年01期 v.40;No.191 94-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9K] - 吕晓刚;付慧妹;
听证员的角色定位应当以代表社会公众针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为基础予以界定。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应当以形成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为目标,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听证也应当以听取听证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意见为目标。检察听证员机制运行实践面临以下现实挑战:听证员代表性不足、来源构成比例失衡;听证员确认中检察机关单方主导,利害关系人参与缺位;听证员参与听证缺乏实质性,听证结果约束力不足;听证员权利保障不全面,责任追究体系不健全。基于听证员就个案形成实质化审查处理意见为核心的应然功能定位,应当以主体适格和实质参与为目标导向,推进听证员在检察听证中充分发挥预设功能。在选任管理环节,应当由检察机关自选自管转向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由偏重专业性转向偏重代表性;由封闭遴选转向开放登记。同时,要优化听证员个案指派机制,取消检察机关在听证员库外直接邀请听证员的程序空间;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随机指派规则;引入听证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员指派。在参与听证环节,应当探索构建检察官审查处理意见与听证员听证意见同步协同形成机制,以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为基础提高听证员事实认定能力;以意见理由表达辩论规则完善为基础提高听证员法律适用能力。在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应当实现听证员由“参与”到“办案”的权利类型转轨,由内部追责向司法责任的责任形式拓展。
2026年01期 v.40;No.191 105-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3K]